義工轉介服務 登記機構須知
1. 機構登記資格及手續
1.1 凡非牟利服務機構,包括政府部門或政府認可之慈善團體,均可申請成為本局登記機構。登記有效期為兩年,期滿可續
1.2 申請團體須遞交下述文件及費用予本局義工服務中心辦理入會手續:
(a) 「義工轉介服務 - 登記機構(或單位)申請或重新登記表」 (表格可於本局網頁 www.avs.org.hk/download/cat/52 下載或經網上提交)
(b) 登記費:港幣200元 (有效期兩年)
(c) 機構(單位)簡介及政府認可之慈善團體或非牟利服務機構的相關證明文件(獲豁免繳稅慈善機構<R88 機構>) (如有)
1.3 經審批合資格成為本局義工轉介服務的登記機構,將獲發機構登記証書
1.4 本局有權檢討及調整登記費,而毋須事先取得登記機構同意
1.5 登記機構屬下不同單位或分區單位,如需使用本局義工轉介服務,為方便聯絡及紀錄,請以個別單位名義申請入會
2. 續期登記/重新登記手續
2.1 須於登記有效期到期前兩個月內填寫「義工轉介服務 - 登記機構(或單位)申請或重新登記表」辦理續期及繳費
2.2 如期滿超過3個月則當重新登記處理,唯登記編號維持不變。本局可能要求申請團體重新提交上述1.2(c)項的文件
3. 服務配對及轉介程序
3.1 登記機構可經網上、傳真或郵寄方式提交 `{`義工轉介服務 – 義工徵求表`}`
3.2 擬進行的義工服務必須符合本須知第4部分的轉介準則,經審批後,本局即進行義工招募
3.3 本局為任何義工提供轉介服務,不應被理解為本局代表、代言或推薦任何個別義工 或人士
3.4 登記機構可要求轉介指定之義工會員或義工小組,包括 「香港賽馬會社區資助計劃 - 專才義工網」的專才義工隊伍
3.5 招募對象為本局轄下「香港義工團」的個人及團體會員。本局不保證由義工自願提供的個人背景、技能及經驗等相關資料屬完全真確無誤。登記機構可按實際需要對義工就其技能作進一步評估
3.6 如屬較大型的服務,本局可能安排義工組長支援義工的組織及協調工作。 登記機構可透過組長轉達服務資料予義工,使聯絡工作更為便捷
3.7 本局會透過不同途徑發放服務資料,以進行宣傳及招募,最終轉介人數需視乎義工報名情況
3.8 當接獲義工報名,本局將分別發出轉介信予登記機構及義工,讓雙方直接聯絡了解活動詳情及落實出席細節。如有需要,機構亦可安排面見或服務簡介會/訓練
3.9 就服務轉介而言,本局只擔當橋樑的角色,義工(包括義工組長)並不以任何方式代表或為本局行事。登記機構應自行與義工商討及協訂服務形式及細節,於任用義工期間給予義工清晰的工作指引,並督導其工作
3.10 如活動改期或取消,登記機構須盡早通知義工及本局,避免不必要的誤會
3.11 為了準確計算義工的服務時數及提升義工轉介服務之質素,登記機構須於服務完成後4個星期內,填寫及交回義工出席紀錄及服務時數予本局存檔
3.12 兩年登記有效期內,義工徵求次數不限
4. 義工轉介服務條款及細則
4.1 本局轉介義工協助之服務/活動須符合以下準則:
(a) 不屬商業或牟利性質
(b) 不含政治或宗教目的
(c) 工作內容及場所不涉及任何合理可預見的高風險活動
(d) 符合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、各反歧視條例等相關法例要求
(e) 不存在對義工不公平或濫用義工的情況
4.2 為加強保護服務對象免受性侵犯,機構任用義工從事與未滿18歲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服務(尤其涉及無監督的接觸)時,請評估義工能否勝任有關工作,並按需要進行相關查核
4.3 請確保義工個人資料不被外洩或轉移作其他未被本局准許之用途
4.4 登記機構須就義工服務安排進行風險評估,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減低及控制風險,以確保義工在安全的環境下進行活動,並向其提供合適的保護裝備
4.5 如登記機構因違反本須知而被投訴,本局會即時作出跟進調查。如投訴被確立,本局會向涉事機構發出警告;情況嚴重或屢勸不改者,本局有可能終止其登記資格
4.6 登記機構承諾須就任何第三方向本局提出,因登記機構違反本須知訂明的責任而引致,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種類或性質的任何法律程序、索償或損失,向本局作出彌補。本條文中的彌償保證將於登記有效期終止或屆滿後繼續有效
4.7 除非另外列明,本局不會負上就義工轉介服務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法律責任。登記機構無權就任何懲罰性、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(包括收入損失)向本局提出申索
4.8 登記機構資料若有變動,應立即經網上更新資料或電郵通知本局
5. 義工嘉許
5.1 為表揚及嘉許義工的貢獻,本局訂立義工嘉許制度,設立多項嘉許類別和獎勵,藉以提升社會大眾對義工的認同(嘉許獎項及基本資格詳情請瀏覽本局網頁)。視乎情況,本局會邀請登記機構提名曾合作的優秀義工,接受嘉許
5.2 本局鼓勵登記機構於服務程序中,公開向在場或曾協助的義工表達感謝。如情況合適,可於服務完成後發放義工嘉許狀
5.3 本局歡迎登記機構在活動宣傳單張/海報及網頁鳴謝本局的支持及協助,如有需要使用本局標誌(受使用條款約束),可與本局聯絡
6. 義工保障
6.1 本局已為「香港義工團」會員投購「團體意外保險」(最高傷亡賠償為港幣20萬元),保障經本局轉介的義工服務或活動。本局鼓勵登記機構為義工提供額外的保險
6.2 如義工需往香港以外地區參與服務或視乎情況需要,本局建議登記機構為義工購買旅遊保險或其他合適的保險
6.3 義工協助登記機構進行活動時應得到公平、合理及受尊重的待遇和應有的保障
6.4 就其他任用義工的標準及守則,請參考本局的「香港義工約章」( www.avs.org.hk/charter2 )
* 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,應以中文版本為準